日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發布關于堅決防范遏制小型餐飲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通知【安委辦〔2025〕3號】?!缎⌒筒惋媹鏊阑鸺夹g要點》是作為附件發布的。內容包括疏散逃生、裝飾裝修、廚房安全、消防設施、培訓演練等五個方面。
征集意見期間,我曾公開發表文章,提出意見建議。
此次發布的《要點》,雖然將一些“應當”修改為“宜”,并刪除了設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要求,但仍提出一些強制性要求,如:使用明火的加工區應與其他部位分隔,廚房禁止同時使用兩種及以上氣體、液體燃料,應設置手動快速切斷閥門,應設置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機械排氣裝置及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應采用平開門,裝修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等。
引起注意的是,《小型餐飲場所防火技術要點》的制發主體是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而不是征集意見的 消防救援局辦公室。
我認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制發《小型餐飲場所防火技術要點》,超越法定職權,不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明確提出嚴禁越權發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是《小型餐飲場所防火技術要點》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性質上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是安委會辦公室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通知》國辦發〔2003〕89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安委會的辦事機構,未授予其具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職權。
處理好民生與安全的關系是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群眾安居樂業的重要方面,我在《消防會是壓垮餐飲業的最后一根稻草嗎?》一文已作闡釋,此處不再重復。
書到結尾,小餐飲如何面對可能出現的實際問題?
我的建議是,一旦遭遇的到具體問題,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一)項,如果有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情形,則“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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